无效的遗嘱,多半不是内容出错,而是形式出错
《民商法典》第1705条说得很直接:违反形式规定所立的遗嘱或遗嘱条款无效。
无效的意思是自始没有效力,不是部分有效,也不是事后能补。
而且发现它无效的人,是留下来的人,不是写它的人。
这就是为什么形式上的错误比措辞上的错误严重得多。
措辞含糊还可以解释,形式不合就到此为止。
更让人心疼的是,最常见的失误全都是些小事。
自己写遗嘱的人常用两种形式,而两者的规则完全不同
法律规定了几种遗嘱形式,但不经政府机关自己办的人,通常用的是这两种。
全文自书遗嘱,依第1657条,完全不需要见证人。
普通遗嘱,依第1656条,可以打印,但需要两名见证人。
混乱之所以发生,是因为很多人把两种混在一起:打印一份文件,然后签名,没有见证人。
结果是哪一种形式都不符合。
自书遗嘱必须一笔一画全部亲手写
第1657条规定,遗嘱可以作成由立遗嘱人全文自书的文书,也就是立遗嘱人必须亲手书写全部内容、日、月、年以及本人签名。
请把"全部"两个字再读一遍。
全部内容,意思是一行都不能打印。
日、月、年,意思是三样都要有,不是只写一个年份。
本人签名,意思是要签字。
而这一条的结尾,正是大家最容易栽跟头的一句:本法典第9条的规定,不适用于依本条所立的遗嘱。
第9条是允许在有见证人证明的情况下,以指印或其他记号代替签名的条文。
既然第1657条说第9条不适用,就意味着全文自书遗嘱不能用指印代替签名。
这对已经写不动字的老年人影响直接,也正是这类人应当改用其他形式的原因。
同一条还规定了修改:涂改、遗漏、增添或其他变更均不生效,除非立遗嘱人亲手作出并在旁签名。
所以把一个孩子的名字划掉、在上面写另一个名字却没有在旁边签名,就是一次不生效的修改。
普通遗嘱可以打印,但见证人必须同时在场
第1656条要求立遗嘱人在至少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名,而这两名见证人必须当场签名证明立遗嘱人的签名。
关键在两个词:同时在场,以及当场。
同时在场,意思是两名见证人必须同一时间都在,不是一个上午来、一个下午来。
当场,意思是他们就在那一刻签,不是拿回家签好第二天再送回来。
在人人都忙的家庭里,这一步经常出错,因为把两个人凑到一起看起来是件小事,直到它成了遗嘱无效的原因。
此外还必须写明订立的日、月、年,这不是走形式。
因为一旦存在两份遗嘱,日期就是判断哪一份在后的依据。
谁不能当见证人,谁不能受益
这是让一份其他方面都做对的遗嘱毁于一条的陷阱。
第1653条规定,遗嘱的书写人或见证人不得为该遗嘱的受益人,并且同一规则适用于书写人或见证人的配偶。
请把"配偶"两个字读慢一点。
儿子当见证人,而遗嘱把房子留给他的妻子,那一条就有问题。
女儿按母亲口述写下遗嘱,而遗嘱里写着女儿是受益人,那一条也有问题。
最稳妥的安排,是两名见证人在这份遗嘱里什么都得不到,他们的配偶也什么都得不到。
邻居、同事,或者家族之外的熟人,比子女更适合担任这个角色。
至于法律禁止担任见证人的,第1670条排除了未成年人、心神丧失者或者被法院宣告为准无行为能力的人,以及聋人、哑人或双目失明的人。
最常见的十种失误
按实际发生的频率排列,不是按严重程度。
- 没有写日、月、年,或者只写了年份,这是头号失误。
- 打印一份文件签个名却没有见证人,以为这样算自书遗嘱。
- 在全文自书遗嘱上按指印,而第1657条已经明确把这条路堵死。
- 两名见证人没有同时在场,或者在不同日期签名。
- 让受益人当见证人,或者让受益人的配偶当见证人。
- 动笔写遗嘱的人自己就是受益人。
- 用笔改了却没有在旁签名,导致这处修改不生效。
- 财产描述含糊,比如写"我现在住的房子",而此后已经搬了两次家。
- 把已经卖掉的财产写进去,因为卖掉之后从未修改遗嘱。
- 没人知道遗嘱放在哪里,而找不到的遗嘱与没有遗嘱效果相同。
请注意,前五条会让遗嘱无效,后五条不会,但会引发争执。
即使遗嘱有效,也会引发争执的内容
形式完美的遗嘱,如果写得不周全,照样能把一个家拆散。
用含义会随时间变化的词描述财产,比如"我开的那辆车"或者"我银行账户里的钱",等到遗嘱开启时可能全都变了。
更好的做法是写明地契号和地块号、车辆牌照号,以及银行名称和账号。
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,让继承人自己去法院申请,而这正是冲突最常开始的地方。
没有考虑抵押中的财产,因为要给出去的房子在银行还有欠款,拿到房子的人也拿到了债务,遗嘱应当写明由谁承担。
对剩余财产只字未提。凡是没有提到的,都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,而那未必是本意。
一句话写明所有未提及的财产归谁,就能完全避免这个问题。
不想在形式上赌运气的人,有更稳妥的路
如果读到这里觉得要满足的条件太多,这个感觉是对的。
以公文书形式订立遗嘱,在县级行政办公处办理,由公务人员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。
好处是形式上的风险大幅下降,因为这是公务人员的日常工作,而且政府方面会保存原件。
还有一个很少被提到的好处:它更难被推翻,因为由公务人员制作,并有官方记录支撑。
请律师起草并保管原件,适用于遗产复杂、有企业、有多块土地,或者家庭有过冲突史的情况。
把遗嘱做对的费用,与为遗嘱打官司的费用完全不在一个量级。
放在哪里,告诉谁
一份完全有效却没人找得到的遗嘱,等于没有价值。
不要放在没人知道密码的保险箱里,因为等打开的时候,遗产管理人可能已经指定完了。
不要放在银行保管箱却不告诉任何人,理由相同。
至少告诉两个人放在哪里,其中一人应当在这份遗嘱里什么都得不到,这样就少了让它"消失"的动机。
留一份复印件,并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,同时明白复印件不是遗嘱,而是找到原件的地图。
如果立了新的一份,就把旧的每一份都销毁,因为留存的旧遗嘱是纠纷的种子。
而且每逢人生变动都要重新检视遗嘱:结婚、离婚、添丁、买房、卖房,或者有继承人先走一步。
如果您正在考虑这件事,建议与生前把房子给孩子还是留作遗产一起读,因为这两个决定分不开。
常见问题
遗嘱可以打印吗
可以,作为第1656条的普通遗嘱,需要写明日、月、年,并由立遗嘱人在至少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名,见证人当场签名证明。但第1657条的全文自书遗嘱完全不能打印。
没有写日期还有效吗
无效。两种形式都要求日、月、年,而且日期还是在多份遗嘱中判断哪一份在后的依据。
能用指印代替签名吗
全文自书遗嘱不行,因为第1657条明确规定允许使用指印的第9条不适用于这种形式。已经写不动字的老年人应当改用其他形式。
孩子可以当父母遗嘱的见证人吗
可以见证,但如果他同时是受益人,依第1653条那一条款就有问题,而且该规则还延伸到见证人的配偶。请用什么都得不到的人作见证。
可以划掉再写上去吗
在全文自书遗嘱上,涂改、遗漏、增添或其他变更均不生效,除非立遗嘱人亲手作出并在旁签名。更稳妥的做法是重写一份并销毁旧的。
写了两份遗嘱,哪一份算
原则上冲突部分以在后的一份为准,这正是日期重要的原因,也是立新遗嘱时应当销毁旧遗嘱每一份的原因。
遗嘱没写到的财产归谁
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,未必符合本意。防范办法是用一句话写明所有未提及的财产归谁。
小结
- 第1705条规定形式不合的遗嘱无效,而且事后无法补救。
- 全文自书遗嘱必须全程亲手书写,包括日、月、年和签名。
- 全文自书遗嘱不能用指印代替签名。
- 普通遗嘱可以打印,但两名见证人必须同时在场并当场签名。
- 书写人和见证人都不能受益,而且禁止延伸到他们的配偶。
- 自书遗嘱上的修改必须亲手作出并在旁签名。
- 用地契号和账号来指明财产,不要用"我住的房子"这类说法。
- 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,免得继承人为向法院申请而起争执。
- 在县级行政办公处订立的公文书遗嘱,最能降低形式风险。
- 放在找得到的地方,并告诉两个人,其中一人不应从遗嘱中获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