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益权把"谁是所有人"和"谁住着、谁收益"分开
我们通常默认土地的所有人就是使用它的人,这在绝大多数时候成立,但并非必然如此。
用益权正是把所有权劈成两半的工具:地契上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,而居住、使用以及收取收益的权利,属于另一个人。
在泰国最常见的用法,是父母在世时把土地或房子过户给子女,同时为父母登记用益权,让父母仍然可以住在这栋房子里、并且继续收租,直到最后一天。
听上去是各方都满意的安排,而只要双方都清楚法律把什么给了谁,它确实是。
麻烦出在有人把用益权当成"只有权利、没有义务",而法典同样写了义务,其中有几项是谁也没料到的开销。
用益权人能得到什么
《民商法典》第 1417 条规定:不动产可以设定用益权,使用益权人有权占有、使用并收取该财产的利益;用益权人有管理该财产的权限。
这几个词比人们以为的宽。
占有,就是真的住在那里,所有人赶不走。
使用,就是按该财产通常的方式加以利用。
收取利益,指的是孳息:果园里的水果、田里的收成,以及最关键的一项,即把房产出租时的租金。
最后这一项,正是用益权在财务上真正值钱的地方。用益权人可以把房子租出去,把全部租金收进自己口袋,而所有人无权要求分成。
而"有管理该财产的权限"意味着:关于使用与日常维护的决定权,在用益权人手上,而不在所有人手上。
用益权人不能做的,是把这处不动产卖掉,因为所有权并不属于他。
能持续多久,以及整件事里最重要的一条
第 1418 条规定:用益权可以设定期限,也可以设定为用益权人的终身。
未约定期限的,法律推定为存续至用益权人终身。
但真正要记牢的是这一句:用益权人死亡的,该权利一律消灭。
"一律"两个字有分量。即便登记的是三十年期限,若用益权人在第五年去世,权利就在第五年终止,不存在剩下的二十五年可以留给谁。
用益权属于权利人本身,它不是可供子女继承的遗产。
由此带来两个实际后果。
好的一面是,所有人不必担心这项负担会世代延续,它有一个确定的终点。
要当心的一面是:若要为父母双方设定用益权,两个人的名字都必须写上。只登记一人、以为另一人可以继续使用,是行不通的;被登记的那位一去世,权利立刻消灭,而没有具名的配偶什么也不剩。
另有一点区分:用益权不能转让给他人,但权利人可以让别人代为行使,这是两回事。
可以让租客住进去,也可以让亲戚同住,但不能把用益权本身送给别人。而且用益权人订立的租约,会随用益权的消灭而中止,而任何要签长租约的租客都该先知道这一点。
谁也没料到的那些开销
这一节,是已经签完字的人往往从没读过的。
第 1426 条规定:在用益权存续期间,用益权人须承担管理该财产的费用、缴纳税捐,并支付附着于该财产之债务的利息。
这一句里其实有三笔。
管理费用,即日常运行的各项开支。
税捐,实务上就是该不动产的土地与建筑物税,落在用益权人身上,而不是地契上具名的所有人。
附着于该财产之债务的利息,也就是说,若这块地仍在抵押中,利息由用益权人支付。
最后一项,在"把还在还贷的房子过户给子女、同时为自己登记用益权"时尤其需要留意,因为这样的结构会让父母继续背着利息,尽管地契已经写着子女的名字。
维护义务在第 1424 条:用益权人须保持该财产的实质状态不发生改变,并进行日常保养与小修。
所以刷漆、换灯泡、修水龙头这类小活,归用益权人。
而整片换屋面、结构性修缮这类大工程,属于另一个范畴,应当从一开始就书面约定由谁承担,因为这正是最容易翻脸的地方。
"保持实质状态不变"这句话也有约束力:用益权人不能把房子拆了照自己的喜好重建,也不能把整片果园浇成水泥地。
那么所有人还剩下什么
所有人保有所有权、保有地契上的名字;用益权终止时,该财产完整回到他手中,无需再办任何手续。
所有人也可以出售,但卖出去的是带着负担的产权。
买家拿到地契上的名字,却在用益权人在世期间既住不进去,也收不到租金。
实务上,这几乎等于卖不掉,或者只能以低得多的价格成交;而多数银行不接受负有用益权的土地作为担保物。
这件事必须一开始就讲开,尤其是过户给子女时,因为拿到地契的子女可能以为自己从此有了一笔可用于贷款的资产,而在银行眼里,它在负担消灭之前几乎没有价值。
通行的做法,是另立一份书面约定,写明在哪些情形下用益权人愿意去办理注销,例如已永久迁居别处,或者满足某项约定条件时。
因为用益权是可以提前终止的:只要权利人同意,双方一同到土地厅办理注销登记即可。
与其他选择的比较
居住权给予的是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,比用益权窄,因为它既不含管理财产的权限,也不含收取孳息的权利。如果目的只是让父母有地方住、而不是让他们收租,居住权可能更贴切。
租赁最长三十年,超过三年须登记。好处是条件可以约定得很细,坏处是它建立的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,放在家庭内部并不自然。
什么都不转,留作遗产,是当下最省事、日后最麻烦的一条,因为要走完整套遗产处理程序,见继承土地、遗产管理人与过户。
生前赠与与留作遗产的比较,以及两条路各自的税负,见把房子给子女:现在给,还是留作遗产。
对外国人而言,用益权是可以登记在非泰籍人士名下的权利,实务中确有使用。但若某种安排的目的在于规避外国人持有土地的限制,那属于另一层法律风险,应当先咨询律师,而不是靠一篇文章下判断。
怎样登记,以及该写清楚什么
不动产用益权须在财产所在地的土地厅、向主管官员办理登记。双方一同到场,携带地契正本、身份证与户口本。
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还须配偶同意书。
以下事项虽非法律强制,但应当约定并写下来:
- 是定期限还是终身;若权利人有两位,两个名字都要写上。
- 大修由谁出钱:屋面、结构,以及水电系统的整体更新。
- 是否允许出租;若允许,租约最长多少年。
- 改建的边界在哪里,以"不改变财产实质状态"为准绳。
- 提前注销的条件,这是情况变化时留给双方的出口。
- 由谁投保火险、受益人写谁。
最后想说的是:当各方理解一致时,用益权是一件非常好的工具;而当一方以为"房子给我了"、另一方以为"房子还是我的"时,它就成了家庭长久失和的源头。
去土地厅之前花半小时把话讲清楚,远比办完登记之后再来各自解读有价值。
常见问题
用益权是什么
依第 1417 条,它是占有、使用并收取不动产利益的权利,并附带管理该财产的权限,而所有权仍属于所有人。
用益权人能出租并自己收租吗
可以,因为租金属于第 1417 条所赋予的"财产的利益"。所有人无权分成;但用益权消灭时,该租约随之中止。
用益权能留给子女吗
不能。第 1418 条规定权利人死亡的,用益权一律消灭,即使登记了固定期限也是如此。
设有用益权时,土地税由谁缴
第 1426 条把管理费用、税捐以及附着于财产之债务的利息,都放在用益权人身上,而不是登记的所有人。
所有人能出售负有用益权的土地吗
可以,但连同负担一起卖。买家在权利消灭之前既不能入住也收不到租金,因此实务上很难出售,银行也很少接受作担保。
用益权能提前终止吗
能。只要权利人同意,双方一同到土地厅办理注销登记即可。
为父母双方登记,要写两个名字吗
应当都写。权利在具名的权利人去世时消灭,而未具名的配偶将一无所剩。
总结
- 依第 1417 条,用益权把地契上的名字与居住、使用、收取孳息的权利分开。
- 权利人可以出租并全额收取租金。
- 权利人死亡即一律消灭,所以要覆盖父母双方就必须写上两个名字。
- 依第 1426 条,税捐、运行费用与债务利息由权利人承担。
- 依第 1424 条,日常保养与小修归权利人;大修请事先约定。
- 负有用益权的土地难以出售,通常也不能作担保。
- 权利人同意并共同办理注销登记的,可以提前终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