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两项权利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:谁可以住,和谁拥有那栋房子
人们常把居住权和地上权混在一起,因为两者都让一个人得以使用另一个人的土地或房屋。
但它们从根上就不同。
居住权回答的是:谁有权住在这栋房子里;而房屋和土地在各方面仍然属于原所有人。
地上权回答的是:立在这块地上的建筑物归谁所有;而这个人未必是土地所有人。
这个区分听上去很学理,直到持有权利的那个人去世、家属问"那我们还剩下什么"的那一天。
到了那一刻,这两项权利给出的答案完全相反。
居住权,是不付租金住在房屋里的权利
《民商法典》第 1402 条写得很短很直接:取得房屋居住权的人,有权居住于该房屋而不必支付租金。
请注意"房屋"二字。居住权附着于建筑物,而不是空地。
也请注意"不必支付租金",这正是它与租赁清楚分开的地方。
期限规定在第 1403 条:居住权可以设定期限,也可以设定为居住人的终身。
未约定期限的,授予人可以随时终止,但须给予居住人合理的预告。
这一点很重要,而且鲜为人知:没有写明期限的居住权,是可以被撤销的权利,而不是很多人在签字时以为的那种永久安排。
若约定了期限,法律禁止超过三十年,超过的减为三十年;可以续期,但自续期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三十年。
所以要的是安定,就写明"居住人终身"或者具体年数,不要留空。
把所有门都关上的那一条:居住权即使经由继承也不得转让
第 1404 条只有一句:居住权不得转让,即使经由继承亦然。
"即使经由继承"这几个字要看清楚。
居住人一去世,权利到此为止。他的子女什么也拿不到,所有人可以立即收回房屋。
而且居住人不能出售这项权利、不能送给别人、也不能拿去做担保,因为它不是可转让的财产。
实务上,居住权只适合一种情形:您希望某个特定的人继续住在这栋房子里,同时又不希望这处不动产本身发生任何变化。
真实的用法是:把房子给其中一个子女,同时为在这里住了多年的长辈登记居住权,让他免租住到最后一天;等他离去,房子就完整属于那个子女,不必再办任何手续。
还有一点要知道:除非在设定时明确限定为居住人本人专属,居住人的家属与同住家人也可以一起居住,因此从一开始就该写明覆盖哪些人。
地上权,是在别人的土地上拥有建筑物
第 1410 条规定:土地所有人可以为他人设定地上权,使该人有权拥有该土地上或地下的房屋、构筑物或种植物。
"有权拥有"四个字,是全部要害。
一般原则是:附着于土地的建造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,这正是人们不敢在别人的地上盖房子的原因。
地上权就是那个例外,它让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得以合法分离。
条文里还写了"地下",涵盖地表以下的东西,例如管道、水箱或地下构筑物。
关于期限:地上权可以设定期限,也可以设定为土地所有人终身或权利人终身;若设定期限,同样受三十年上限的约束。
未约定期限的,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,但须合理预告;若约定有租金,则须提前一年通知或给付一年的租金。
让地上权真正具有价值的那一条
第 1411 条规定:除设定地上权的法律行为另有约定外,该权利可以转让并可以继承。
把它与居住权的第 1404 条并排一看,画面立刻清楚。
居住权随人而灭,地上权则继续存在并传给继承人。
这使地上权成为一项真正的资产:可以出售,很多情况下也可以用作担保;而居住权只对持有它的那个人有意义。
"除另有约定外"这几个字同样要紧:不愿意让这项权利落到素不相识的人手上的土地所有人,可以在设定文件里一开始就加以限制。
如果您是土地所有人,这是签字之前要做的决定,而不是等权利人把它卖给别人之后再说。
权利终止那天,房子归谁
这正是人们在别人土地上建房时最担心的事,而法典已经回答了。
第 1416 条规定:地上权消灭时,权利人可以拆除自己的房屋、构筑物与种植物,但须使土地恢复原状。
然而,若土地所有人不同意拆除,并表示愿按市场价格购买,则地上权人不得拒绝出售,除非有正当理由。
两段并读,就能看到其中的平衡。
权利人不必担心白白失去建筑物,因为可以拆走;若土地所有人想留下,就必须按市场价格购买,而不是白得。
土地所有人也不必担心拿回一块带着半拆建筑的地,因为法律要求拆除者恢复原状。
还应当在合同里写清楚:市场价格如何评估、由谁评估、时限多久。因为到了谁也不想再谈的那一天,"市场价格"是一个可以解释得极宽的词。
什么情况下用哪一个
- 想让长辈住到最后一天而不给不动产增添任何负担,用居住权,因为它随人离去而终止。
- 要在亲属或雇主的土地上建房并且真正拥有那栋建筑,用地上权。
- 既要有人住、又要能收租,这两项都不合用,需要的是用益权,见用益权给了什么、又要付出什么。
- 是有定期付款的商业关系,租赁更合适,条件也能约定得更细。长期租赁的登记见长期租赁登记与印花税。
最常见的错误,是在该用地上权的场合用了居住权。
有人用自己的钱在父母的土地上盖了房子,却只登记了居住权。他去世那天,子女从父亲亲手盖的房子里什么也得不到,因为居住权即使经由继承也不得转让。
若当初是地上权,结果正好相反,因为权利与建筑物都能传下去。
这件事与如何把财产传给下一代直接相关,比较见把房子给子女:现在给,还是留作遗产。
怎样登记,以及该写清楚什么
两者都是不动产上的物权,因此都须在财产所在地的土地厅、向主管官员办理登记,双方一同到场。
需携带地契正本、双方的身份证与户口本;若属夫妻共同财产,还须配偶同意书。
无论哪一种,都应写清楚:
- 期限:终身还是若干年。切勿留空,居住权尤其如此。
- 范围:整栋还是其中一部分,是否包含房屋周围的土地。
- 除权利人外还有谁可以居住。
- 各项费用由谁承担:水电、小修、大修与税捐。
- 提前终止的条件与通知方式。
- 地上权还要写明是否可转让,以及权利终止时市场价格如何评估。
最后再强调一次:这两项权利的差别不在名称,而在于持有人离去之后,他的家人还剩下什么。
先回答这个问题,该登记哪一个自然就清楚了。
常见问题
居住权与地上权有什么区别
依第 1402 条,居住权是不付租金住在房屋里的权利;依第 1410 条,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种植物的权利。
居住权能传给子女吗
不能。第 1404 条规定它不得转让,即使经由继承亦然,因此居住人去世时即终止。
地上权可以出售或转让吗
可以,依第 1411 条,除设定文件另有约定外。不愿如此的土地所有人须从一开始就加以限制。
居住权最长能定几年
若以年数约定,第 1403 条上限为三十年,超过的减为三十年;也可以约定为居住人终身。
没写期限的居住权,所有人能撤销吗
能。第 1403 条允许随时终止,但须给予居住人合理预告,因此要安定就一定要写明期限。
地上权终止后,房子归谁
依第 1416 条,权利人可拆走并恢复土地原状;若土地所有人表示愿按市场价格购买,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售。
在父母的地上盖房,该登记哪一种
若希望房子真正属于您并能传给子女,应登记地上权而非居住权,因为居住权在您去世时即终止。
总结
- 依第 1402 条,居住权是不付租金住在房屋里的权利。
- 依第 1410 条,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种植物的权利。
- 依第 1404 条,居住权即使经由继承也不得转让。
- 依第 1411 条,地上权除另有约定外可转让、可继承。
- 未写明期限的居住权,可经合理预告后被撤销。
- 依第 1416 条,地上权终止时可拆走,或由土地所有人按市场价格购买。
- 用自己的钱在别人地上建房却只登记居住权,正是让子女一无所得的那个错误。